【生活事務組】113學年度第2學期各類學生優待、減免學雜費(自113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公告事項:
一、本校學雜費減免依據教育部規定學生需每學期申辦。
二、學生申請優待、減免學雜費類別及應附證件:
(一)給卹期內(滿)軍公教遺族:
1、附撫卹令或年撫卹金證書影本。軍人遺族應繳交國防部核發之撫卹令、卹亡給與令。公教遺族繳交銓敘部或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發之年撫卹金證書(請攜帶正本查驗)。
2、檢附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或戶口名簿影印本(包括詳細記事)。
3、證件未登載申請優待學生姓名者無效,請學生逕向銓敘部或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或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留守處申請核發領受撫卹金之相關證明。
4、如遺族父或母親為現職軍公教人員,請另檢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
5、事業機構遺族請勿申請,持榮民傷殘撫卹令及撫慰金證書者不得減免。
(二)現役軍人子女:附眷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或戶口名簿影印本(包括詳細記事)。
(三)原住民籍學生:檢附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包
括詳細記事)或戶口名簿影印本(包括詳細記事)。
(四)身心障礙學生:
1、附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或鑑輔會證明文件(請攜帶正本查驗)。
2、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或檢附戶口名簿影印本(包括詳細記事)(與父母、配偶不同戶者,需同時檢附父母、配偶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各1份,包括詳細記事)。
3、申請資格:其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含父母、學生或配偶年收入)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98年8月1日起新法施行)
(五)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1、附父(母) 或未成年人之法定監護人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請攜帶正本查驗)。如為繼父母應與學生具收養關係。
2、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或戶口名簿影印本(包括詳細記事)(與父母、配偶不同戶者,需同時檢附父母、配偶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各1份,包括詳細記事)。
3、申請資格:其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含父母、學生及配偶年收入)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碩士在職專班學生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五條規定不予減免。(98年8月1日起新法施行)
(六)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1、附有效期限內之低收入戶證明書(卡)或中低收入戶證明(100年7月1日起實施),證明內須列明減免學生之姓名及身份證號碼。(若缺以上資訊,須付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或戶口名簿影印本(包括詳細記事)。
2、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者,非屬本項學雜費減免適用對象。
(七)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孫子女:
1、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文件。
2、檢附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或戶口名簿影印本(包括詳細記事)。
3、就讀空中大學者,以取得學位應修畢之學分為限。前項減免範圍,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
三、申辦時間:自113年12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為維護個人權益,請依時申辦,逾期恕不受理。
四、申請辦法:請從學校單一入口(https://portal.ccu.edu.tw/index.php)登入後點選「學雜費減免系統」線上申請後列印表格連同證明文件於113年12月31日前送生活事務組驗證辦理,未依上開期限規定送達以致逾期者恕不受理,影響權益請自行負責。
五、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學雜費減免標準,依教育部規定,其最高可減免數額為「比照日間部相同學院之學士班學雜費收費標準」乘以「各類減免身分類別減免比例」。
六、凡依據各類生就學減免辦法申請就學減免之學生,同時符合其他政府提供獎助學金、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等其他與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之申請資格者,僅能擇一申請,申請完成程序後依規定不得要求繳回減免之金額而改申請其他政府補助。
七、同一教育階段同一學期之就學費用依規定僅得申請減免一次,如有復學、轉學或轉系等情形,將不得重複申請。申請學雜費減免後辦理休學之學生,於申請完成程序前如未取消減免申請並繳回減免之學雜費者,則復學之學期不得重覆申請。
八、如申請手續完成後,相關證件有任何異動或喪失申請資格者,請主動告知承辦人,以免違反規定涉及刑責並影響自身權益。
九、各類學生學雜費優待減免申請條件之修業年限:學士班及碩士班為四年、博士班為七年,在職生(含專班)各多加一年。
十、承辦單位:學務處生活事務組,承辦人:黃麗琴,分機:1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