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事務組】114年第1學期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
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
114學年度第一學期補助期間為114/9/7-115/1/10
校內住宿補貼與內政部擴大租金補貼不得同時申請,如有規劃於補助期間內另行校外租屋並申請擴大租金補貼者請於學期開始前洽生活事務組程小姐放棄校內補貼資格以免影響擴大租金補貼申請權益
一、補貼對象:具本國籍大專校院學生且有校內宿舍住宿事實者。
二、補助期間:正規學期不含寒暑假期間。僅補助住宿費部分,不含保證金、電費網路等費用。補助期間退宿需依週數計算退回補助金額。
三、補助金額: 學校住宿費用低於補貼費用者,補貼費用與其住宿費用相同。
補貼身分別 |
每學期補助金額 |
一般學生 |
最高5000元 |
經濟弱勢學生 (具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
最高7000元 |
四、辦理方式:
- 一般學生:無須辦理。於當學期住宿費繳費單預先扣除學期補助金額5000元。
- 經濟弱勢生:
A:已於每年12月/5月(入學新生為8月20日)以低收、中低收入戶身分完成次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者無須辦理校內住宿補貼,將於住宿繳費單預先扣除學期補助金額7000元。
B:未於期限內辦理或以其他身分別申請學雜費減免但持有低收、中低收證明者,114年8月25日前提出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始於住宿繳費單扣除學期補助金額7000元,逾期者未提出者將依一般學生身分辦理。
- 具本國籍境外學生:114年8月25日前攜住宿生本人中華民國身分證正本至生活事務組驗證,始於住宿繳費單扣除學期補助金額5000元,逾期未提出者視同放棄。
五、注意事項:
- 校內住宿與內政部擴大租金補貼不得同時申請。若同時申請補助,將遭內政部系統勾稽致追繳回補貼款。放棄校內補貼者請於學期住宿開始前與生活事務組聯絡。
- 補助期間退宿及規劃校外租屋申請內政部擴大租金補貼者,應依週數比例繳還未住宿期間補貼金額。
- 未於住宿學期結束前繳清住宿費用者,視同放棄該學期補貼資格。
- 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住宿生仍可依規定申請本校低收入戶住宿費減免,惟減免總額不得超過住宿費金額。期限內未提出申請視為放棄。